一、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(养分素增补剂产物除外),应在标签、阐明书 “保健功用”项下保健功用宣称前添加“本品经植物实行评价”的字样。标注为“[保健功用]本品经植物实行评价,具有×××的保健功用”。
二、已同意上市的保健食品,其保健功用均颠末人群食用评价的,在新的评价技能要求及标识规则公布施行前,原保健功用宣称的标识稳定。
触及多项保健功用宣称的保健食品,应依据植物实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状况,按上述要求辨别停止标注。比方,保健功用“A”,仅经植物实行评价;保健功用“B”,仅经人群食用评价;保健功用“C”,经植物实行及人群食用评价。标注为“[保健功用]A、B、C(经植物实行评价,具有A的保健功用)”。
三、养分素增补剂产物不触及植物实行和人群食用评价,保健功用宣称标识稳定,标注为“[保健功用]增补×××”。
四、请求人应按通告要求自行修正标签、阐明书,无需独自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卦请求。
五、通告中第三条提及的“自2021年1月1日起”,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正标签阐明书的保健食品的贩卖停止日期。